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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四、加强屠宰管理,落实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动物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贸易部门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由各屠宰场的法人或业主担任。各县(市)、区贸易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厂)点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屠宰场(厂)落实1-2名监管责任人。
  五、加强监测,落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由林业部门负责落实。场所直接责任人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林业部门负责落实的法人或业主担任。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
  请各县(市)、区防指办于6月30日前,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制订与落实进展情况报市防指办。请各县(市)、区农业、工商、贸易、林业等职能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重点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名单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各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请各县(市)、区防指办于8月10日前,将附件2汇总后报市防指办备案。

  附件:1.宁波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
  2.各县(市)、区重点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名单登记表(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宁波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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