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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制订了《宁波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详见附件1),并就进一步建立基层单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并明确防控工作的责任体系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健全市、县、镇(乡、街道)、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贸易、卫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规定落实各系统责任,将重点场所的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及时制订、出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
  二、强化防疫监管,全面落实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农业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行政村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由各饲养场、养殖小区的法人或业主担任。各地要结合饲养规模化生产情况,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其余饲养场、养殖小区由乡镇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散养户由各村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场、小区落实1-2名监管责任人。
  三、完善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由工商部门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由各市场的法人或业主担任。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对市区或城关的各个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场所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工商所要对各乡镇(街道)集(农)贸市场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市场落实1-2名监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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