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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7)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 应急结束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省旅游局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应急预案。
  4.5 调查与评估
  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市旅游局负责评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省旅游局办公室组织本局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进行评估。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5.1.1 各级旅游局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旅游局报告值班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5.1.2 省旅游局信息中心开通视频网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旅游局应保持视频网络畅通。
  5.2 交通保障
  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各级旅游局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5.3 经费保障
  各级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各级旅游局要对旅游企业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 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小组,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6.2 培训及演练
  各级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6.3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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