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局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及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1.2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旅游局处置,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4.1.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紧急处置
4.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危及旅游团人身安全时,带团导游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并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
(2)事发地旅游局接到导游、旅游者、旅游区(点)的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导游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旅游团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局报告。
b. 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协助旅游团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