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逾期未取得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最多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内仍然不能取得批准文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规划等职能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条 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不适用本办法;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按照我市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我市工业战略东移计划的企业需新建厂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确认新建厂区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后,可以直接为新建厂区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以外和市高新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