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让地块的项目用地条件和竞买资格,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外,不得设定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和面积;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四)竞买资格要求;
(五)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属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出让方案还应包含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房屋、土地权属清楚无纠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可以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出让结果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先行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的,中标人、竞得人还应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保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