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
经审核,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预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预申请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日开始,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农业、规划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规划、工业战略东移计划、投资建设计划和产业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等,研究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总量、地块区域分布概况等。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所编制的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核汇总。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业用地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计划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市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用地条件等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具体要求,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
第十条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进入开发区(园区)条件的,要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