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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应当优先采用挂牌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其中,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招标出让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方案的评标工作。
  对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采取设定用地条件的方式,通过挂牌公开出让。其中,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提出用地条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述部门对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国有公司进行收购整理工作,达到场清地平的条件后,核发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建设时,以宗地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手续,其中涉及需公开出让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区县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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