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 从2007年起,在我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因免除学生杂费需政府投入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农村小学年生均160元、初中年生均235元,县镇小学年生均190元、初中年生均265元的标准和一定比例分别承担。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别按照下述比例承担: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省、设区市、县(市)分担比例为15%、10%、15%;2003-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后50位的县(市),分担比例为25%、10%、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0%、10%、10%。扩权县(市)除本级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下同)。
一些原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县(市、区),出现补助数小于原实际杂费收入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省免杂费补助资金,作为对下固定补助数额不再调整,纳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统一考虑。
(二)从2007年起,逐步提高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至2010年达到国家确定的基准公用经费标准。各级负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60%部分外,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比照免杂费比例承担。
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我省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采取分年度逐步实施的办法:
2007年,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担比例和小学年生均15元、初中年生均25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
2008年,各级政府继续对公用经费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补助标准;其他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不得低于2007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我省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解决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分担比例和中央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负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责任,根据本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报省备案。省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与中央资金配套,对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2007年,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国家确定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以下各级政府确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方配套教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2008年及以后年度,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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