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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2006〕86号 2006年10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增强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基本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目标。但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保障水平低、农民教育负担较重、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惠及人民群众的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城、乡镇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职业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农垦、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农垦、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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