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实现污水处理厂达产达标。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对长期不能稳定运行、出水严重超标的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暂停审批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并对有关重污染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达产运行的,2007年底前必须配套管网建设,达产达标运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2010年前子牙河流域所有县(市)必须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子牙河流域凡未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深度处理的造纸、制革、印染、制药、食品、化工等污染重、排水量大的项目,继续实行停止审批。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今年底前所有城市以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设区城市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不低于0?6元/吨。2007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必须改制成为企业法人。
(三)突出搞好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及产品。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再提高项目。2008年底前列入《海河规划》的工业治理项目要完成60%以上,2010年底前完成《海河规划》中所有工业治理项目。省环保局组织制订造纸、制革等重污染排水行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对化工、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公布名单,并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7年起,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限产限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总体功能定位和环境准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区,出示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达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水质稳定达标。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的项目投入生产。认真核定子牙河水系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各水功能区的限排意见。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论证,已有入河排污口要重新登记,确保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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