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报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可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布结果颁发证书。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后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审批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吉林市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纳入各级人事、农业、牧业、科协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农业、牧业、科协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技术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二)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以及经费资助;
(五)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