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以下基础性、公共性的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扩建、改建:
(一)部门横向或纵向对外联接的信息化网络;
(二)信息安全灾备系统;
(三)超过100平方米的计算机机房;
(四)跨部门信息交换平台或交换系统;
(五)CA身份认证系统;
(六)IC卡管理系统;
(七)其他基础性、公共性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可以实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采购进度进行拨付。拨付形式如下:
(一)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市财政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信息产业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其运维费等经常性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后剩余资金由信息产业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