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发布 2006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31号)的内容,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有用、适用”的建设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归口市信息产业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年度预算申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选项目,汇总后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由市财政报市人大审议。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信息产业局。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和专家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经费通知,各建设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建设计划,办理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