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在调研和总结各地农村卫生机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职能,狠抓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内涵质量建设,规范操作与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评估与考核试点,制定农村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乡村医生聘用、工资和奖金挂钩,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以乡镇卫生院院长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农村卫生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公共卫生、乡镇卫生院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提高政策与管理水平。依托省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开展农村卫生人员政策与业务培训试点。指导省农村卫生协会成立乡镇卫生院分会,开展学术活动,增进交流与合作,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6.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贯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与执业考核的管理,规范培训的形式与内容,严禁以培训名义乱收费,加重乡村医生负担。制定乡村医生考核的指导意见,上半年全省统一开展乡村医生两年一次的执业注册考核。并对全省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发证及备案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村卫生室无证行医,严禁不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非法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乡村医生数量不足、执业(助理)医师又不能及时补充的地方,由各市提出申请,下半年全省统一组织考试。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及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努力实现年内全省覆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
㈠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指导各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及机构设置规划于6月底前报省备案。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对现有机构按标准进行规范化改造,新建机构一律按标准建设。房屋、设施、人员不达标的机构一律不予拨付省级公共卫生补助经费。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对困难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和建设的补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