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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八)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划,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一)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循环经济项目,并视项目实施情况有所增加。市政府已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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