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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二)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贸委要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落实节能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十五)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市经贸委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十七)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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