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7〕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和《目录》的重要意义。《办法》和《目录》是卫生部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和医疗服务监管而出台的重要部门规章及其配套文件,内容全面,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对于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控制药价虚高,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办法》和《目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医疗、药剂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办法》和《目录》的宣传,确保《办法》和《目录》顺利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处方标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和我厅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处方。自2007年5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换用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印制的新处方,原用旧处方作废。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照《目录》,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任何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办法》规定,加强对医师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师的处方点评和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机构内所有医师。通报内容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张贴,接受群众监督。医疗机构要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严格奖罚,提高处方质量。在处方点评过程中,对出现超常处方次数较多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列入重点监控点评范围,必要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问题的,除按照《办法》规定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外,还应结合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