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卫生应急师资队伍。
⒏其他人员:志愿者和社会公众。
㈢培训内容
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知识;各类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程序;卫生应急常态管理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救灾防病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知识、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置程序、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方法、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以及对突发事件处置的调查取证,监督执法知识;公众卫生应急常识,自救、互救知识等。
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相应的培训内容。
㈣培训方式
按照逐级培训的办法,采取专题培训、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因地制宜,分类分期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培训基地,每年至少举行2次集中培训活动。培训题目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定。
要注重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学术讲座、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派出有关人员出国(境)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理论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的卫生应急培训师资队伍。
三、培训责任及效果评估
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学的卫生应急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将卫生应急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学员经考试测评合格后,发给学分证书,将参加应急培训的情况列入本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组织培训单位要及时写出培训小结,并对培训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负责培训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成员、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市级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骨干,组建培训省级师资队伍,并为各市培训师资。负责将全省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畴,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制定面向公众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