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执业人员要求:
1.狂犬病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符合预防接种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2.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伤口处置工作人员符合外科医师资质条件,并通过狂犬病暴露处置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管理制度
㈠卫生宣传制度:暴露处置门诊内应该悬挂有关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图画。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狂犬病免疫接种程序。
㈡登记报告制度:建立预防接种卡和登记簿,做好门诊登记,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㈢知情同意制度:医生负责接诊,向接种者或其家属进行预防接种科普宣传,同时说明常见的接种反应以及其他的注意事项。对Ⅲ度暴露的伤口,应告知需同时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无论暴露者是否接受注射疫苗和/或被动免疫制剂,均须暴露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
三、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以及注射器材的管理
㈠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供应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执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的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或被动免疫制剂有效期2年备查。
㈡一次性注射器材、一次性用品应“三证”齐全。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对伤口处理、接种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等相关废弃物要严格按规定处置。
㈢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存放在冷藏室内(2-8℃),并按照不同的厂家、批号、效期分别放置,标志醒目。
㈣对冰箱等冷链设备进行常规温度监测并记录。
四、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申报和审核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实行申报审核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划,经过自查,具备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格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须配备相关设施的材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发放“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认证书”(证书尺寸为:37x26cm,内框边距为:31x22cm),其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见附表2)。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确定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