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狂犬病暴露门诊的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申报审核工作,6月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考核验收和审批工作,7月15日前各市卫生局完成备案工作。各市卫生局将《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于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汇总上报至省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所。联系人:李忠 联系电话:0531-82679683,E-mail:crbfzs@vip.163.com。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原则和条件要求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近年来,我省狂犬病发病率呈升高趋势,局部地区疫情严重。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各地要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主要任务是对暴露人员实施预防性治疗,其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形式设立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㈠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基本条件:
1.符合预防接种门诊基本要求。
2.具备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理能力。
3.能够提供被动免疫制剂等药品。
4.能够24小时为狂犬病暴露者提供狂犬病疫苗接种、伤口处理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服务。
5.具备过敏反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㈡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要求:
1.每个县(市、区)要在县城(市、区)驻地至少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2.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人口少、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乡(镇)也可以两个乡(镇)设置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