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卫疾控发〔2007〕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疾控中心:
为预防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重要性。狂犬病是犬和猫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传播的人兽共患病,人患病后的病死率几乎达100%,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去年,我省狂犬病疫情明显回升,共报告病例133例,是2005年报告病例数的2.2倍,疫情涉及11个市的51个县(市、区),且局部地区发生流行。暴露人群及时、规范进行暴露后预防性治疗是防止人感染狂犬病的重要措施。因此,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对于减少狂犬病发生,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督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管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对狂犬病暴露人员实施预防性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和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相结合,与医疗机构的急诊处置相结合。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并作为卫生工作的指令性任务合理安排。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和审核,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各项规章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确保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