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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5、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业务内容,确定由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具体负责文件的起草工作;重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在立法论证调研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业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业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4、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条款;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5、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有关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应当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6、起草单位收到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应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委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7、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经委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8、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由起草单位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9、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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