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6]175号)
各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发[2005]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的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完善依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为了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高效、便民原则,体现以人为本,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要求。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其他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