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将《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对救助对象及医疗支出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证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者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档案,每半年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名册。
第四章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三)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入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拨付乡(镇)民政机构。农村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使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捐赠款物,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