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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起讫地点、租车时间;
  (四)租车费发票或未付车费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有关证人、证据。
  第三十二条 乘客向出租车经营者投诉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送市运输管理机构;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市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问题复杂或取证困难的,调查处理时间可延长至30日,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对提供服务、收费有争议时,可当即要求驾车到市运输管理机构或物价部门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对计程计价器有争议的,可当即要求驾车到市运输管理机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向市运输管理机构交付鉴定押金后,由市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计程计价器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合格的,其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由乘客承担;不合格的,其费用及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乘客可拒绝支付运费:
  (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程计价器、有计程计价器不使用或计程计价器超过强制检定有效期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车统一发票的;
  (三)租乘的出租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四)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出租车经营者和服务优良、素质过硬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弘扬正气,树立、培养和保护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对打击出租车非法营运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奖励费用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出租车经营权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租车经营权。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租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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