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携带出租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车辆营运的必备证件和凭证;
(三)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有零找零,无零让利,收费应当出具有效发票;
(七)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换汇和索要外币;
(八)车辆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时,不得拒绝载客;
(九)不得在禁停路段上下客;
(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十一)出市区或到城郊偏僻地区的,应当与乘客一同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治安登记,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
(十二)遵守出租车从业人员服务公约等行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乘客租乘出租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支付运费、过桥过路费和预约租车费;
(二)不得指使驾驶员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不得污损车辆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
(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或逆向招租车辆;
(六)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随车陪同监护。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车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租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打击出租车非法营运的组织管理,落实查处非法营运的责任,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必要时交通、公安、旅游、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一条 乘客认为出租车经营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出租车经营者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车辆牌号和经营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