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池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分级代表,分类监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股本)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台帐制度。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财务月报等方式,查清国有资产底数,掌握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监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
第三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国资委提出政府出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人选,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别提出调整充实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及更换经营层的意见和国有独资公司管理经营层奖惩方案,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条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优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结构。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提高国有独资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以政府资源性资产投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或担保公司(以下称“国有投资公司”),在作出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外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经营事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