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3号 2007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申报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三、汇算清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先行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下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自行计算和调整2006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确定2006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网上申报大厅传输有关企业所得税数据,并结清所得税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就近选择我局所属任何一个区、分局征收前台办理资料报送等相关申报确认事宜。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需加盖公章):
(一)A类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一式两份)及附表(一套);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其情况说明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4.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一式两份)(注:无论企业有无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均必须填写,并由法人或营业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