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定不移地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矿山,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非法矿山的关闭标准,切实关闭到位。
4.加大各类矿业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对违法矿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凡2006年底前立案的,要在2007年6月底前结案;触犯
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秩序
对国家重点矿区灵宝金矿区、渑池铝土矿区和省重点整顿县渑池县、陕县要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煤、铝、钼、金、铁、铅、锌等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规定,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1.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16类矿井的关闭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认真做好整合煤矿技术改造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个煤矿,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对多余的生产系统及多余井筒坚决关闭到位,严防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偷生产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
2.进一步推进铝土矿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境内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或以包代管、挂靠方式进行假整合的,废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对整合给重点氧化铝企业的铝土矿权,各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矿山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底铝土矿自供能力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等约束机制,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或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依法收回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