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43号 2006年07月12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