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积极推行工程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对等担保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改进、增加工程担保的方式,使工程担保制度在全市普遍推广。
7.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系统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8.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和改进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竣工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重点查处违规肢解发包工程、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质量安全监督、强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9.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制度。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财政、审计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审计效率。
10.进一步做好外来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鼓励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发展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或在我市设立长驻机构,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建筑业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完善保险产品,满足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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