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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6.大力开拓外埠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出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发展地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进一步开拓全省和省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到2010年,力争外埠市场份额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30-40%以上。
  (二)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各县(市、区)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建筑业科技重点项目,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围绕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设计工艺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严格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三政〔2006〕5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3.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提高原创能力,争创优秀设计;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开展创建国家级奖项(鲁班奖)、省级奖项(中州杯奖)、市级奖项(崤函杯奖)的工程,甲乙双方要在合同中相应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3%、1.5%的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奖励机制,政策上予以倾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外地经验确定奖励的具体内容和比例。
  4.推进建筑节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标准,三门峡市区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各县(市)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全面推广使用塑钢中空双玻窗和“四表”(水、电、暖、气)出户技术。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建材,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逐步开展已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认真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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