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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企业所得税内容”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75号 2006年8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内各单位:
  2006年7月中下旬,受台风“碧利斯”和低压槽影响,我省韶关、汕头等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此次洪灾受灾面积广、受灾群众多,受灾地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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