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交通规费征收完成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下达当年交通规费征收计划,强化征稽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应征不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交通规费(包括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任务。市发展改革、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收费站的优化调整、增设站点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辖区内交通规费征收和收费站工作环境,确保漏征率控制在2%以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全市交通各项规费收入(包括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收入、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运管费、水运管理费、道路通行费分成收入)以及交通部门预算外收入(包括预算外统筹部分)要全部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公路养护和交通行业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县两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时,要按照“一要还贷,二要发展”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部门根据年度还贷、公路项目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核编后人员编制制定年度预算,商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计划列支。对列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建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对列入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工作专项经费以及人员工资的资金,由市交通部门按计划逐月提出拨款建议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交通部门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审计一次,确保交通规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机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市编制、交通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共同研究审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市财政、交通部门核定经费。各县(市、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否则其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自行解决。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实现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