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管理和养护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运行实行管理和养护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
县、乡两级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禁止超限超载及过境货车绕行农村公路,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2.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省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其中,省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养护工程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进行资金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市交通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时,应根据各县(市、区)管理和养护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以及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
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融资渠道,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
五、强化交通规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发展交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