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以租代征”,特别是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都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各县要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宗查清土地的时间、面积、性质、用途等情况。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擅自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地依法从重处理。
(三)对闲置土地、别墅用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
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要求,要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确切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但尚未开发土地的面积、位置等情况。要结合闲置用地和别墅用地清理,对发现的违规供应的别墅用地、未开发利用且符合闲置土地标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通过全面清理辖区内的闲置用地,摸清闲置用地基本情况,分类逐宗进行造册登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用地逐宗进行界定,切实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应收未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严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2.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6月1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此进行全面清理。对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供地。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3.严禁以科技、教育、旅游、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建高住宅和别墅;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违反上述规定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骗取批准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4.对于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粘土实心砖生产项目违法用地,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要采取限期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或治理等措施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不能仅以罚款结案。
5.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违规设置限制条件、徇私舞弊的,或者出现其它违规行为的,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