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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自治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州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自治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多来,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在全州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自治条例》的热潮,各级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开展了《自治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促进了《自治条例》在全州的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4日,文山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情况报告。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条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条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州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治条例》充分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意愿,特别是把一些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优惠政策上升为法规,解决了自治地方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结合我州实际在加快经济建设、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协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集中反映了自治地方各族干部群众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愿望。
  我州是一个边疆民族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条例》,对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我州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责任感。要把学习贯彻《自治条例》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大对《自治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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