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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意见


  (二)着力加强对高危行业海上事故的防范。要针对渔船事故多发的实际,下大力气加强我省渔船在台风、冬季大风和雾季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引导渔船配备集体救生设备,加大对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切实做好渔民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大海上综合执法力度,在事故高发时段集中力量,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监督检查,切实把渔船海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数量。

  (三)加快推进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平台建设。要加快整合全省已建立的各级应急指挥网络系统,使其具备接处警,处理值班信息,进行车船GPS卫星定位、地理信息图层管理、传真普发、语言数字录音、视频监控,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接收海洋天气预报等功能;要建立和完善各地级以上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指挥平台,实现省、市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海上搜救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海上应急救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海上遇险自救、互救意识。

  三、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要求,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指挥体系;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海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强海上搜救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海上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权威性,增强海上搜救和应急救援的效果。

  (二)加大对海上搜救工作的投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确保海上搜救应急资金足额到位;要加大对搜救装备、设备的投入,从数量上、质量上保证搜救装备、设备专用力量的正常使用,确保海上应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落实搜救片区责任制。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落实片区搜救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所管辖的海区、港口及其附近海域的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要逐步建立海上搜救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海上搜救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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