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统计核查,制定清欠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逐户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5月底前将本地清欠任务及工作计划报送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劳动保障局)。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加大清欠工作力度。2007年6月底前完成清欠任务的50%,9月底前完成清欠任务的80%,力争11月底前基本清理完毕。从2007年5月开始,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对因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二)全面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欠薪不报的企业,企业职工和工会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上级工会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有拖欠行为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逐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