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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联席办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应开立工资预留账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拖欠工资统计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应当开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证明,企业持证明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资金转入该账户,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要加强对工资预留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工会的监督。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的企业,责令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逐月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备案手续,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直至企业拖欠工资全部清理完毕。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负债严重的国有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政府可通过返还土地处置收益或者利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等办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被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同时要给予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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