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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1)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社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3)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2.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
  3.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4)不具备就近停放条件,另行指定停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的停车场。
  4. 除上述汽车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汽车停放服务特殊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
  (七)汽车停放收费,以停车场类型、汽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安装计时系统,未安装计时系统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除外)。
  实行政府定价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八)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汽车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附件:
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按车型分类收费,所有停车场均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其中小型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9座以下面包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中型车是指:大轿车、10至19座客车、2.5吨以上至4.5吨(含4.5吨)货车;大型车是指:20座以上客车、4.5吨以上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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