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社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3)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2.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
3.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4)不具备就近停放条件,另行指定停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的停车场。
4. 除上述汽车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汽车停放服务特殊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
(七)汽车停放收费,以停车场类型、汽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安装计时系统,未安装计时系统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除外)。
实行政府定价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八)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汽车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附件:
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按车型分类收费,所有停车场均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其中小型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9座以下面包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中型车是指:大轿车、10至19座客车、2.5吨以上至4.5吨(含4.5吨)货车;大型车是指:20座以上客车、4.5吨以上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