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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常政发〔2007〕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在本市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工作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建设、物价、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定点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改装。
  三、经过改装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承运资格,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龙江路以东、沪宁高速公路以南、青洋路以西、新312国道以北区域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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