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按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5. 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要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措施落实的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6. 加强电力行业能效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按省统一要求,实行供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将热电企业发电标煤耗和供热标煤耗与年度的发电量计划挂钩,超过考核指标的,应减少下年度发电量计划。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审查,对地方热电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的上网电量、电价及三项基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8. 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及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销售。对能源计量管理不完备,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情况,要加大查处力度。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五)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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