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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2. 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围绕国家推行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以循环经济为龙头,每年抓“六个一批”重点项目,即: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批电力需求侧项目、一批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一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一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节能项目配套资金到位。
  3. 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我市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着力推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1. 贯彻节能法规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增强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2. 严控高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加快出台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有关节能管理考核办法,重点要求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一步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帐,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要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基础台帐,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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