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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十八)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各辖市、区政府要保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
  (十九)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六、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十一五”期间,重点引导、提升新闻出版、教育培训、影视制作、文化旅游、演出娱乐、工艺美术、娱乐休闲等传统文化产业;重点引导、扶持动漫创意、数字内容、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二十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二十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五)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二十六)扶持发展动漫产业。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5〕135号),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切实加快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基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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