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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八)“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市重点文化设施。新增市级重点文化设施运营经费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推进文化单位改革
  (十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执行。
  (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规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
  (十四)“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享受的财政投入不减少。
  (十五)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十六)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镇和村的比例。各辖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十七)“十一五”期间,在市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和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两馆一站一室”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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