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常政发〔2007〕7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征足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地方留用部分全额纳入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四)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五)市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在“十五”期末预算规模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300万元,充实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六)继续加快广播电视建设。全面推进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对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七)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具有常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以及高雅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