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核准里程在50公里以下通达工程的工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全州重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一般农村公路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县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 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
(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通达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捆绑报建,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