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文政办发〔2007〕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期和质量,根据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文山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原则,按照等级多标准、路面多样化、筹资多渠道的要求,做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广大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文山州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列入正常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及通畅、通达项目。
(一)正常年度计划项目是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其他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通畅工程是按照一乡一路的原则,解决从县到乡公路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包括铺筑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混凝土整齐块体弹石路面。
(三)通达工程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则,主要解决乡镇到建制村没有路或路线等级达不到标准的问题。
第四条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需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好农村公路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上报省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